新聞自律規範

新聞類談話類節目

TVBS-56台新聞談話類型節目自律規範

TVBS 本著媒體自律、自主性之精神,落實服務公眾知的權利,特製訂新聞談話類型節目自律規範,供全體同仁遵循。

一、一般原則

  • 尊重人格法益,報導或評論不得侵害個人名譽及隱私。
  • 報導或評論不得有性別歧視、種族歧視或其他偏見。
  • 慎重處理兒童參與節目,以其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。
  • 不肯定、不美化、不鼓勵任何暴力行為。
  • 以電話連線方式邀請來賓時,應事先告知參與人節目性質。
  • 遵守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,不製播殘忍虐待動物畫面。
  • 遵守投資相關法規,避免提供特定個股或基金之投資建議。

二、相關法規製播規範

  • 須遵守衛星廣播電視法、電視節目分級辦法、兒童及少年福利法、性騷擾防制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。

三、網路影音著作

  • 引用網路影音著作時,應遵守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原則,並標明出處,避免觸法。

四、網路訊息與影音使用

  • 對引用之網路訊息與影音,應多方求證並引述來源,同時應保護無辜受害者之隱私。

五、注意內容查證

  • 網路訊息需多方蒐集,避免依賴單一消息來源,確認訊息真實性後再行引用。

六、網路圖片、影片辨識

  • 引用網路圖片及影片前,應注意是否經變造、拼湊、修改,避免散播不實資訊。

七、爆料新聞製播

  • 爆料內容應與公共利益相關,並備設澄清專線供當事人申訴。
  • 主持人應即時制止來賓播出未經查證或足以傷害他人名譽之內容。

八、公平原則製播

  • 遵循平衡、比例原則,對各方立場給予合理呈現空間。
  • 若有報導錯誤,應即時更正回覆,落實新聞公平原則。

九、涉己新聞製播

  • 涉及聯利媒體董事會非公共議題之相關報導,應依涉己新聞原則,秉持公正客觀精神處理,並賦予雙方說明機會。

十、新聞當事人製播準則

  • 主播、主持人應避免在節目中討論自身相關之新聞事件。
  • 政論節目主持人不具有黨職、公職身份。

十一、節目內容更新資訊準則

  • 現場直播節目若有資訊落差,應於隔日說明更新。
  • 錄影節目若有資訊更新,應以跑馬或加註字幕方式呈現更新資訊。

十二、來賓資訊更正準則

  • 對無法即時確認或來賓誤述之內容,應於事後更正說明,避免誤導觀眾。

十三、懲處規定

  • 違反本規範者,依情節輕重接受內部懲處、職務調整或解職,並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。